【原创连载1】何渊:2018数据权元年——从炮轰支付宝开始
何 渊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
【2018数据权元年原创栏目】是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、上海市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何渊博士主理的一个原创系列,研究目的是试图为大数据的国家治理提供一个整体法律框架。
摘要:如果说2017年是人工智能元年的话,那么历史会证明2018年则是数据权元年,而当下的支付宝事件正是打开这个潘多拉盒子的关键契机。可以这样说,如果法律不尽快在个人、企业及国家之间处理好数据权益配置的话,那么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将有百害而无一利,技术创新难以维继,灾难性风险也会随之爆发。毕竟,不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目的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都是耍流氓,全中国人民的共同福祉才是国家和法律的终极关怀。
引子:阿里离“国家企业”的距离其实也不算遥远,如果一定要测算的话,那就是一万光年!
傲慢的支付宝和被践踏的隐私和数据权
从2016年开始,各大公司、软件、APP都开始发了疯似得收集用户的各种数据,管他是匿名的,还是不匿名的?!传统的BAT和新晋级的TMD自然也是奋勇争先,有过之而无不及。除了传说中的变现功能,以及可以用来喂养人工智能这头人类有史以来的最大猛兽之外,其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还能用来干嘛。但毫无疑问的是,他们是真疯了,他们变得那么地无底线!需要说明的是,我并不是要全盘否定BAT和TMD,相反我认为他们都是伟大的公司,他们持续的技术创新成为中国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!但他们对用户数据权利的漠视、对法治的轻视不免让人唏嘘不已!
马爸爸曾经曰过:阿里希望成为中国的“国家企业”,但阿里系重要成员支付宝近几日的所作所为却与“国家企业”的标准相差一万八千里,不免让人感到惊讶! 1月3日,支付宝年度账单疯狂刷屏之后却遭反转,默认勾选《芝麻服务协议》被质疑泄露用户信息,侵犯隐私权,引起公愤!点击详见昨日网文《紧急!查看支付宝年度账单前,请先看看这个!》!
对此,芝麻信用昨晚紧急回应:本来是希望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,“初衷没错但用了非常傻逼的方式,愚蠢至极”,已调整页面,取消默认勾选。对于“事件给大家带来的恐慌和误解”致歉,最后道歉对象实际上却是年度账单小组,“表示深深的歉意,给大家添堵了”!
芝麻信用回应文件的标题为“情况说明”,而非“致歉书”!这其实已经充分说明支付宝的危机公关展现出了一种“死猪不怕开水烫”的态势!“你们爱咋咋地!反正我们已经说明情况了,我们没有错”!支付宝的流氓逻辑是:“我们的初衷是好的,只是工作方式欠考虑,再说我们已经取消默认勾选了,我们也对账户小组致歉了,你们还要我们怎么样,所以这事不能怪我们!就这样算了吧!拜拜!”支付宝这样一种“情况说明”显然毫无诚意可言,对广大用户和社会公众有的只是极度傲慢无礼和藐视!
“默认勾选”的初衷只能是“肆意践踏用户的隐私和数据权”,这叫“没错”?!能想出“默认勾选”方案的人怎么可能“愚蠢至极”?!这是在说可怜的用户们“非常傻逼”吧?!致歉的理由居然是“事件带来的恐慌和误解”,而不是“支付宝错了”,其实人家前面已经明确说了“初衷没错”,错的只能是“用户们”!“用户们”的信息都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滥用了,何来“误解”?!何来“恐慌”?!可能有的只能是“平静如水”啊!最后致歉的重点居然是“年度账单小组”,这是什么鬼?这个时候还不忘记打个广告,你们的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观去哪儿了?
个人隐私和数据权的保护已有明确的法律指引
事实上,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分析,支付宝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。根据胡凌博士的已有研究,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和数据权的法律保护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:
一是公法规制模式。核心法律规则有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》、《网络安全法》第41-43条以及《刑法》第253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;
二是私法保护模式。核心法律规则有涉及人身权的《民法总则》第111条和涉及财产权的《民法总则》第127条;
三是消费者保护模式。核心法律规则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9条和《电子商务法(草案)》第45、46条;
四是竞争法保护模式。核心条款是新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2条。
对以上各种保护模式的优劣评析,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研判,【2018数据权元年原创栏目】将会专门撰文详细说明,敬请关注!
其实,无论是“默认勾选”,还是欺负近视眼的小字体,抑或是冷冰冰的情况说明,都是对用户隐私的漠视和对个人数据权赤裸裸地挑战。越是大企业,越需要珍惜用户,因为企业之大,乃用户意愿汇聚,如果哪天失信失心于用户,企业再大,也会灰飞烟灭。毕竟这是最好的时代,也是最坏的时代!
法治是用来信仰的,权利是用来敬畏的,用户是用来珍惜的!2018年,让我们一起为数据权利而斗争,与大家共勉!
【2018数据权元年原创栏目】第二期预告:大数据时代我们成了“透明人”,成了“不会忘记的人”!希望继续得到您支持!
【2018数据权元年原创栏目】是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、上海市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何渊博士主理的一个原创系列,研究目的是试图为大数据的国家治理提供一个整体法律框架。后续研究将涉及个人隐私与数据权、被遗忘权与隐私保护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困境——以案件为例、匿名化的破产与数据权利保护范式的革新、从个人安宁的隐私概念到财产权主导的数据权、剥削与反异化:个人数据权的可能性、劳动成果理论:企业数据权的可能性与法律边界——基于案件的思考、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数据权、公共数据池私人化的悖论与法律出路、国家数据主权与国家能力的关系、政府数据开放的整体法律框架、政府决策算法的透明度与政府信息公开、自动驾驶的政府监管体系、机器人的民法规则体系、算法的法律伦理规则体系化、数据平台自我规制与国家规制的关系、大数据平台自我规制的限度——以互联网法院为例、国际关系与国家数据权的关系等等。敬请持续关注!也欢迎大家踊跃投稿!您的支持对我们很重要!